关于加快建设G60上海松江科创走廊的六十条政策
加快G60上海松江科创走廊建设,既是松江区委、区政府坚决贯彻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战略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全国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重要抓手。松江将坚定制造业强区战略,突出科创引领,补齐发展短板,增强内生动力,推动“松江制造”迈向“松江创造”。在对照松江区现行的产业、科技、人才、规划等政策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快推进G60上海松江科创走廊建设。
第一部分 加快制造业强区建设,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第一条区政府设立每年20亿元的专项资金。用于鼓励科技创新创业、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和推动园区转型发展,鼓励和吸引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和重大功能性项目落户松江。
第二条推进制造业强区和质量强区。在持续推动电子信息、现代装备、都市型产业等三大传统优势产业的转型提升的同时,大力发展智慧安防、机器人、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推进发展总部经济、总集成总承包、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培育发展“四新”经济。
第三条加快引进高端制造业企业。对认定的新引进重点企业,一定期限内给予场地租赁补贴;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购置补贴,上限不高于购置价的30%,最高1000万元。经认定的存量企业增加产能的,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第四条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认定的重点骨干企业技改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按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最高不超过8%的一次性补贴(基建投资按不高于核定固定资产总投资的30%计入),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采购区内先进制造业企业生产的设施设备,经认定给予15%的采购补贴,最高300万元。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500元,单个项目不超过25万元。
第五条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对经认定的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生产企业,根据其签订的首台(套)技术装备采购使用协议,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30%,给予生产企业补贴,用于生产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对经认定的新引进企业总部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开办补贴;在本区租赁生产办公用房的,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补贴;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购置补贴,上限不高于购置价的30%,最高1000万元。对存量企业升级为总部的,经认定,按其增量贡献参照执行。
第七条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对经认定的新引进互联网和电商重点企业,在本区租赁办公用房的,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补贴;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购置补贴,上限不高于购置价的30%,最高200万元。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网络通讯费、服务器托管费等,按照三年总费用的20%给予补贴,最高30万元。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以及国家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5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对经认定的新引进重点企业,在本区租赁办公用房的,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补贴;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购置补贴,上限不高于购置价的30%,最高200万元。对为重大项目落户本区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服务机构,三年内按引进项目形成区贡献5%予以奖励,最高50万元。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上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九条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对经认定的新引进重点文创企业,在本区租赁办公用房的,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补贴;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购置补贴,上限不高于购置价的30%,最高200万元。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60万元补贴;对经认定的上海市设计创新示范企业、上海市工业设计中心、上海文化创意产业园,给予40万元补贴。对获得国家级文创项目资助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补贴;对获得市文创扶持资金的企业,按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条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发挥市、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资金引导作用,推进重点项目(行业)和重点区块的调整工作,严格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要求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对列入相关目录的行业企业,依法实施差别电价政策。运用安监、环保、拆违等手段,积极稳妥推进落后产能关停退出。
第十一条推进两化融合发展。“两化融合”项目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100万元。“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采用奖励补贴方式,试点企业补贴30万,示范企业补贴50万。
第十二条支持企业自主品牌创建。对开展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给予30%的国际商标注册费用补贴,每家最高5万元。对新获评的“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评“上海名牌产品”和“上海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再次认定的,每次奖励2万元。
第十三条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参加由区政府组织的国家、市、区的工业博览会、技术交易会、军民融合展览会、商品交易会、展示会等重要商务活动的企业,给予企业50%的参展费补贴,每家最高10万元。
第十四条支持优质项目导入。街镇(园区)新引进的企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认定后,可给予街镇(园区)或企业一定奖励。
第二部分 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支持企业增强科技研发能力。对区级、市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首次被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复核或再次认定的,给予奖励1万元。
第十六条支持产学研合作创新。对本区优势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的产学研创新项目,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效益突出的给予不高于项目研发投入的20%补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依托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工作经费,资助企业申请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区专利工作试点企业最高资助10万元,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最高资助20万元。
第十八条支持技术示范应用。对企业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与示范应用项目,项目总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补贴,最高200万元。
第十九条支持建立行业标准。对主导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效益特别显著的,适当提高奖励,最高50万元;对承担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实施的,以促进标准制定与实施为主要内容的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条设立区级技术创新基金。推动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并配套支持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立项项目。一般项目资助10万元,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一条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财政奖励。设立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对获得区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对获得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8万元和5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支持建设园区科创功能载体建设。区级和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海市“四新”经济创新基地,给予50万元奖励。经认定的智慧园试点园区,以项目形式给予专项资金无偿资助,最高100万。
第二十三条支持科技创业苗圃建设。对市级、区级科技创业苗圃孵化用房改造费、创业孵化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等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80万元补贴。科技创业苗圃租赁场所经营的,按照其租金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总额最高80万元;利用自有场所经营的,按照房屋使用面积市场租金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总额最高80万元。
第二十四条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对国家级、市级、区级众创空间孵化用房改造费、创业孵化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等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50万、100万元补贴。众创空间租赁场所经营的,按照其租金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总额最高100万元;利用自有场所经营的,按照房屋使用面积市场租金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支持孵化器建设。对国家级、市级、区级孵化器以及加速器孵化用房改造费、创业孵化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等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150万元补贴。孵化器、加速器租赁场所经营的,按照其租金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总额最高150万元;利用自有场所经营的,按照房屋使用面积市场租金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总额最高150万元。
第二十六条支持孵化企业落户。根据区级、市级、国家级孵化器以及加速器上年度孵化毕业、并在本区落户的毕业企业数量,分别按每家企业1万元、2万元、3万元和5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服务奖励。
第二十七条支持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对公共研发服务平台、检测认证服务平台、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及专业实验室等各类专业平台,经认定为区级、市级、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每平方米300元、600元、1000元的开办费补贴;其提供专业服务的企业数达到100家次以上的,经认定,根据其对区贡献,在五年内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八条支持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为在校大学生及毕业8年内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股权和债权投资,并给予房租减免、创业培训、工商注册、创业交流、融资对接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鼓励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组织开展各类区域性、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创业大赛、投资路演、主题论坛等活动。对承办区级创业活动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市级创业活动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全国性和国际性创业活动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
第三部分 加快人才集聚,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
第三十条设立人才专项基金。设立2亿元区人才发展资金、5亿元区创业扶持引导资金,用于支持本区重点产业领域、重点产业园区、重点事业单位优秀人才及其人才梯队的集聚、培育和发展。
第三十一条优秀人才薪酬补贴。对认定的优秀人才,按照优秀人才服务企业5年内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8-16%标准,采取阶梯式累积方式,给予企业高薪激励补贴。
第三十二条支持优秀人才创业。对优秀人才带技术、项目在松江注册创办科技类企业,优先安排入住本区相关创业孵化器,区人才发展资金给予3年租金补助;给予企业5年内的核心创业团队人才薪酬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与补贴,按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8%执行。
第三十三条支持优秀大学生留松。录用符合一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作为企业储备人才,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储备人才在3年内发展良好并实现年收入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10.5%,再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四条补贴引进人才居住。区重点扶持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在本区租房自住者,可给予5年内的租房补助;在本区购买产权房者,按与单位累计签订服务合同在5年以上、承诺服务10年以上、实际服务期已满2年且业绩突出的条件,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与用人单位按1:1出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购房补贴。区重点扶持单位录用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紧缺技能类国家三级以上职业资格的科技创新人才、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的储备人才,可给予3年内一定的租房补助。
第三十五条选拔区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选拔,并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命名表彰。区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每月享受3000元和2000元区政府人才工作津贴,享受期3年。领军人才、拔尖人才获得国家、市、区科研项目和研究课题的,给予最高30万元扶持资金;出版学术著作的,择优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资金。
第三十六条大学生暑期实习实践补贴。符合一定条件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学生,在经认定的松江企业暑期实习的,且每月薪酬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可分别按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和20%给予企业和大学生一定补贴。
第四部分 完善金融服务,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撑力度
第三十七条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的补贴;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150万元的补贴;对在E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对新三板、E版挂牌企业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享受转板后差额补贴政策;区外企业迁至本区成功挂牌上市的,再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
第三十八条设立创业引导基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风险投资投向众创空间、孵化器,加大对创新创业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第三十九条支持各类金融投资主体在松江发展。对新引进的持牌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包括新引进的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投资基金(机构)及其管理企业,根据其投资规模、实到资金(募集资金)、行业排名、投资本区企业情况、经济贡献等,给予最高1200万元的开办补贴。对其在本区租赁办公用房的,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补贴;购买办公用房的,按照不高于购置价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0万元。对新引进的其他如财富管理、商业保理、金融服务等新兴金融机构,参照持牌金融机构扶持政策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四十条支持融资租赁业集聚发展。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资金到位,运营正常、税收贡献突出的,给予最高1200万元的开办补贴。对其在本区租赁办公用房的,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补贴;购买办公用房的,按照不高于购置价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0万元。根据其当年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补贴,最高500万元。对购入区内先进制造业企业生产的设备,按照合同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最高500万元。
第四十一条创新发展科技信贷及保险业务。扩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融资试点,探索开展“投贷联动模式创新。进一步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专营事业部或科技支行,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便捷、有效的信贷支持。鼓励科技保险产品创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增值服务。
第四十二条建立健全金融产品融资体系。构建较为完善的科技金融全产业链,进一步拓宽创新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对金融投资机构为区内重点企业或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的,政府为其提供风险补偿、融资担保、贴息贴费等配套服务。完善实施有关试点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快推进相关试点工作,全面落实股权和分红激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等政策。
第五部分 加强规划引导,提供坚实空间保障
第四十三条大力发展各类高水平现代产业园区载体。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园区,经认定,按照原区考核目标超额完成部分的50%以内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用于支持优秀园区改善环境、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和载体,优化配套、降低企业入驻成本、支持企业发展等。鼓励优秀园区开发运营主体在本区开发运营新园区,按照其开发建设投入的3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十四条落实差别化用地政策。根据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求,合理确定用地类型,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投资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明确新产业项目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等内容,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第四十五条提高规划审批效能。根据园区整体转型发展情况,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及时对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执行按规定调整和完善。在园区交通、环境及配套设施等考量范围内,鼓励提高园区土地利用率。
第四十六条用地指标配置。每年预留一定量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支持二次开发,在每年因工业用地减量化获得的建设用地指标中要确保安排适当比例用于产业发展及二次开发。
第四十七条鼓励工业区改造提升。支持老工业园区加大投入,改善软硬件环境,提高配套水平和服务能级,经评审认定,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1000万元。
第四十八条鼓励优秀主体参与存量盘活。存量土地盘活后,通过“三认定”(认定开发主体、认定建设项目、认定转让对象)程序,在符合租售比例、二次转让条件等要求下,可将符合条件的定制厂房和研发楼宇分栋分层转让给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项目。
第四十九条支持土地二次开发。对经认定的开发主体回购工业土地及进行相关项目改造的,对其投资额的80%,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扶持,期限为三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3000万元。鼓励原土地使用人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升产业能。
第五十条支持灵活高效管理。在实施转型的二次开发区域中,多个不同性质、不同用途、不同年限的地块确需合并到一个产证的或闲置土地分割转让给符合发展导向的重点企业(项目)的,经联席会议认定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后,区规划土地部门予以支持。
第五十一条支持园区公租房建设。单个重点产业园区或多个重点产业园区联合,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利用自用存量用地,自建单位租赁房,提供给园区各类人才租住。
第六部分 优化服务配套,打造宜居乐业的发展环境
第五十二条加快道路交通布局建设。推进G60中心路增设上下匝道、实施G60整体抬升工程,强化G60上海松江科创走廊各片区的联通互动,大力推进有轨电车建设,十三五期间,T1、T2示范线开通运营,T3、T4线建设完成,T5、T6线启动建设。
第五十三条便利化人才落户。根据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帮助办理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积分、海外人才居住证、永久居留证、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人才”)、R字签证等,协调解决配偶就业。
第五十四条完善教育资源配置。加快新建学校项目建设,“十三五”期间规划新建26所学校,扩建2所学校。其中新建幼儿园17所、小学2所、初中3所、九年一贯制学校3所、完全中学1所。推动全区高中学校错位发展、特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特色高中建设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五十五条为优秀人才子女教育提供便利。子女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在本区入园入校就学,可优先安排公办幼儿园和学校入园入校就学。
第五十六条提升医疗资源配置优化就医环境。加快推进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部三期、区中心医院改扩建、南部新城规划新建综合性医院等项目。经认定的优秀人才在本区二级医院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优“六个优先”诊疗服务;需住院诊疗者,可由医院落实专家,实行专家会诊制度,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出较大的,区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十七条优化商业配套服务。对新引进的大型城市综合体(或购物中心),符合一定条件,根据其对区贡献,给予运营方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运营奖励。对新获评区级、市级、国家级特色商业街(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称号额,分别给予运营方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五十八条建设并统筹人才公寓资源。5年建设规模和统筹管理总量达10万平方米,提供给各类人才租住。鼓励街镇利用零星闲置建设用地,按照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合适的区域建设人才公寓,或运用市场化方式归集一批房源用作人才公寓,提供给本地区各类人才租住。
第五十九条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建立健全容错机制,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利用网站、微信平台等新媒体在全社会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氛围,解读创业政策、宣传创业典型。
第六十条优化政府服务。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流程,为企业设立、变更等商事登记提供便利化服务;加快促进优势项目落地,对优秀成熟高端制造业项目利用存量土地和厂房落户本区,经评审可提供便捷通道,完善重点项目跟踪服务推进机制,营造良好的投资服务环境。